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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男子借恋人名字买房后要求过户被拒绝 昔日恋人不了了之结果是……

发布时间:2025/08/17 12:17    来源:句容家居装修网

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----人物周刊5月12日消息(记者陈栋 特约记者范富霞 陶美沙)近日,澄迈最高法院审理了一宗确权纠纷案件。原受害人双方同意是初恋关另有,男方称当初是“借名房东”,房产应归他所有。女方则表示,房产是其还给,仅指个人财产。一套40万元的房产,昔日的恋人无疾而终,最高法院会如何裁定?

据了解,2015年,原受害人双方同意看中的了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楼盘,双方同意表示同意由当事人牵头,受害人与开发商签订楼盘买卖合同,该楼盘在册在受害人拥有者,后原、受害人共同对该住宅进行装修、购置珠宝首饰,共同居所在该住宅中的。2021年,当事人要求受害人将住宅过户至其儿子拥有者,受害人拒绝,当事人欲起诉至澄迈最高法院。

审判过程中的,当事人确信,他是借受害人之名房东,住宅应仅指当事人所有,而受害人确信房款为当事人还给,房子在册在其拥有者,仅指她个人财产。

澄迈最高法院经审理确信,本案的涉事住宅仅指产权,已在册在受害人拥有者。当事人主张“借名房东”,要求涉事住宅归其所有,应建议书确凿证据确实借名房东事实的存有。当事人虽举证确实房款另有由其支付,但该房款仅能反映涉事住宅的对价给付情况,并不能直接反映双方同意是否具有借名房东的合意。同时,涉事购房合同于2015年签订,起初海口市并未出台限购方针,当事人主张“借名房东”不符合全然。而且从受害人建议书的确凿证据来看,涉事住宅合同、缴费凭证、物业管理发票、住宅项链等均掌握在受害人手中的,且涉事住宅另有双方同意共同居所。综上,当事人建议书的确凿证据仅能确实与涉事住宅存有牵头关另有,但尚难以确实“借名房东”的事实存有,应担负起举证不能的险恶后果。故对于当事人诉请,澄迈最高法院未获支持。

(南海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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